電大與成人教育中心(烏海廣播電視大學)意識形態工作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意識形態工作,全面落實黨管意識形態的原則,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根據《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意識形態工作是黨的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關乎旗幟、關乎道路、關乎國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識形態工作,對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凝聚全校師生的智慧和力量,推動學校事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二條 做好意識形態工作,是學院各級黨組織的重要政治責任,堅持黨管意識形態工作的原則,建立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宣傳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意識形態工作格局。
第三條 按照學院黨委的統一部署,電大與成人教育中心成立意識形態工作領導小組,黨支部書記和副書記任正副組長,科室負責人、班主任為成員。
第四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對本單位意識形態工作負主體責任。黨支部書記是第一責任人,要旗幟鮮明地站在意識形態工作第一線,帶頭抓意識形態工作,帶頭管陣地把導向強隊伍,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要問題親自過問、重大事件親自處置。
第五條 黨支部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協助黨委書記抓好統籌協調指導工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對職責范圍內的意識形態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六條 學院要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為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列入年度工作要點,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
第七條 學院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委關于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定期分析研判意識形態領域情況,辨析思想領域的突出問題,對重大事件、重要情況、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引導,作出工作安排,維護意識形態安全。
第八條 學院和黨支部每半年至少專題研究一次意識形態工作。及時向上級組織報告意識形態領域的重大情況并提出建設性意見。進一步完善黨支部學習制度,加強對學院黨員領導干部意識形態工作的教育培訓,定期在黨內通報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工作目標。
第九條 按照學院黨委宣傳部的安排,要切實加強對各類意識形態陣地的管理,牢牢把握意識形態領域的領導權和主導權。嚴格落實各類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等活動的審核報備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宗教活動及宗教思想傳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學院要高度重視網絡信息管控工作,院長對所轄單位網站的建設與管理工作負第一責任,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黨支部書記對本部門網站的建設與管理工作負第一責任。對于發布或轉發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錯誤言論,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劍。對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的黨員干部,嚴肅追究黨紀責任并通報,涉嫌違法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按照將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納入基層領導班子及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的要求。重點檢查考核黨支部落實意識形態工作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貫徹中央和上級黨委關于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識形態領域狀況、加強意識形態陣地管理、維護網絡意識形態安全、開展思想輿論宣傳和責任追究的情況。班子成員要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評議。
第十二條 學院履行意識形態工作情況要自覺接受紀委(監察處)的監督。
第十三條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相關責任人落實意識形態責任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和問責制度。責任追究和問責情況按程序報學院黨委、紀委審查、審核和備案。
第十四條 根據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責任:
(一)對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傳教育任務、重大思想輿論斗爭組織開展不力的;
(二)在處置意識形態領域重大問題上,沒有站在第一線、沒有帶頭與錯誤觀點和錯誤傾向作斗爭的;
(三)管轄范圍內發生有意識形態領域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或重大輿情事件,應對不力、處置不當的;
(四)對學校發現的意識形態領域問題隱瞞不報遲報漏報、不予重視、不予處置的;
(五)對所管理的黨員干部和師生公開發表違背黨章、黨的決定決議和政策的言論放任不管、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管轄范圍內網絡意識形態安全出現嚴重問題的;
(七)管轄范圍內舉辦的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課堂教學等有發表否定黨的領導、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言論,造成嚴重影響的;
(八)管轄范圍內編寫的教材、公開發表的課題研究成果和公開發行的出版物、文藝作品等在意識形態方面有嚴重錯誤導向的;
(九)喪失對管轄范圍內報刊出版、廣播電視、網站等宣傳思想文化陣地的領導權和實際控制權,所屬新聞媒體出現嚴重錯誤導向的;
(十)對舉行的對外交流活動、學術交流合作、中外聯合辦學等管理不到位,出現嚴重政治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對聘用外籍教師和海外引進人才考察審核不嚴、管理不到位,出現嚴重意識形態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管轄范圍內出現境外非政府組織、宗教組織和各種基金會等進行政治滲透活動,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三)其他未能切實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個人存在上述所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提醒約談、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進行通報批評,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和個人,取消當年考核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五條 實行責任追究和問責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干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干部個人責任。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